明刑弼教的历史典故

逍遥学能  2017-09-05 14:58

明刑弼教的

《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弼(必):辅佐。意思是使人们都知法、守法,就可以起到辅助教化的作用。唐·张说《起义堂颂》:“明刑弼教,道尊老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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