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历史知识点:秦始皇的暴政

逍遥学能  2017-03-22 13:02



秦始皇的暴政:


1.暴政表现:
(1)焚书坑儒
目的:对思想文化严加控制,以思想的统一巩固政治上的统一局面。
措施:发布焚书令,规定除政府外,民间只可收藏有关医学、占卜和种植等书,其余一律集中焚毁。后来,一些又批评秦始皇滥施刑罚,秦始皇下令追查,结果活埋460名儒生。
其结果是摧残了文化,钳制了人们的思想。
(2)徭役沉重:
①修建长城:在北击匈奴的同时,下令把秦、赵、燕三国的长城连接扩建,工程艰巨,施工条件简陋,民夫大量死亡。
②大兴土木:修建阿房宫、骊山陵墓,耗费民力加南上伐南越、戍边疆等其他徭役,导致民怨沸腾。
(3)影响:
最终导致农民大起义,加速秦朝灭亡。
2.对秦始皇的评价:
秦始皇统一中国,结束了诸侯割据的政治局面,建立大一统的王朝,开创了中华民族国家的新纪元,这是秦始皇重大的历史贡献;他的又导致秦很快灭亡。



秦始皇暴政:


在秦始皇死在出巡的路上时,阿房宫还没有建成,这个巨大的工程,每年都要调用民工七十万人。另一个宏大的工程是修建秦始皇自己的骊山墓,每年也用工七十多万人。加上其他的用工,如修建长城,修弛道,常年的兵役征发,致使秦朝每年服役的人达三百万之多,男子征发不足使用,有时还要征发女子。秦朝因为实行法治,反对儒家思想,没有像后来那样限制妇女从事公众活动。儒家主张和长辈同住,以便尽孝,秦则要成家的男子和父母分居,这样国家可以按照户数多收赋税。
苛捐杂税,加上严酷的法律,使人民生活如同水深火热,由于原来的秦国变法,被东面其他国家称为“虎狼之国”,现在统一后,暴政使秦朝真成了“虎狼之国”。人民动不动就触犯了法律,处罚也相当严厉,特别是当时的野蛮的肉刑制度,常将犯人的脚砍断,造成大量的残废人。原来百姓渴望统一,结束无休止的战争,是想从此过上安宁的日子,现在秦的暴政让他们失望至极,民心丧失,秦朝迅速灭亡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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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集权统一国家:

1、政治上:
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1)内容:①确立皇帝制度;②中央设三公九卿;(三公名称及职责) ③地方实施郡县制度。
(2)特点:①皇权至上,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②地方绝对服从中央,没有独立性;(“强干弱枝”) ③皇帝直接任免主要官吏。
(3)影响:①巩固统一;②加强了对人民统治,恶化了人民的处境。
2、军事上:
南征百越、北击匈奴,兴修灵渠、修筑长城。
意义:拓展了疆土,促进了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形成。
3、文化上:
统一文字(以秦小篆为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4、经济上:
①统一度量衡制度;
②统一货币(圆形方孔半两钱) 。
5、交通上:
统一车轨、驰道,修筑以咸阳为中心的水陆交通网 (驰道、直道、灵渠)
意义:
①有利于巩固统一;
②有利于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发展。


秦统一的意义:

1、秦始皇统一六国,开创了我国历史新局面,秦的统一及巩固统一的措施对我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及中华民族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自秦统一以后,统一成了历史发展的主流。
3、秦始皇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完成统一大业,功不可没。



秦朝时的匈奴:

匈奴是古代中国北方的游牧部族,又称胡,秦初,分布在阴山南北地区。匈奴人以畜牧为主,畜有羊、牛、马、骡、驴和骆驼等。匈奴人住毡帐(古曰穹庐),饮乳及马乳酒,衣皮革,过着逐水草而迁徙的生活。匈奴的社会组织以部落联盟为主,联盟的首领称为“单于”。公元前3世纪末以后,匈奴征服邻近各族,统一蒙古高原,游牧的国家政权机构逐步形成。单于以下,高级官吏依次有左、右贤王,左、右谷蠡王,左、右大将,左、右大都尉,左、右大当户等,主管军政,均由单于子弟、本部落贵族担任,而且是世袭的。
秦汉之际,我国大部分地区统一之后,我国北部的游牧民族也在匈奴的名称下统一起来。匈奴和秦朝这两大势力,一方掌握在以“马上战斗为国”的奴隶主手里,一方掌握在无时不想扩大统治范围的封建主手里,他们之间的矛盾和斗争也就不可避免了。
秦统一以后,便派兵北逐匈奴,南取南越之地。秦始皇三十三年,即公元前214年,派蒙恬率军30万北击匈奴,夺取河南地(今内蒙古河套地区),重置九原郡(今内蒙古包头市西),连接秦、赵、燕旧日长城并重加修筑。三十六年,又迁3万户垦殖北河(今内蒙古杭锦旗一带)、榆中(今河套东部),以防匈奴南下。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匈奴头曼单于趁中原动荡之机,收复河南地;头曼的儿子冒顿单于杀父自立时,匈奴已有控弓之士30万。于是匈奴西破月氏,东击东胡,北服丁零,南并楼烦、白羊,并在楚汉相争之际,屡次南下。


秦朝的官制:

与中央集权相适应,秦朝创立了一套新的官僚体制。除了皇帝之外,中央最重要的官职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是秦朝独创的官名,“相”,是百官之长的意思,“丞”字本身有辅佐之意,同时与“承”字相通,有承受之意。《史记·秦本纪》写道:丞者,承也;相,助也。丞相的地位虽然堪称“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但它更重要的使命是,上承天子的命令,掌金印,佩紫绶,协助皇帝处理全国政务。丞相制度的设立,完成了战国以来政治制度方面的重要转变:首先彻底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和宗法制;其次权力更加集中。丞相的权力虽然很大,但是相权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必须“承天子”,也就是绝对服从天子的意旨。这样,丞相不是作为皇权的对立物而出现的,而是作为皇权的一部分出现的。丞相制度加强了皇权。
太尉协助皇帝管理全国军事事务,这样可使全国军队有一个统一的指挥,由具有杰出军事才能的将领担任太尉,并直接向皇帝负责。太尉是武官之长,但是调兵遣将的权力则完全操纵在皇帝的手中,发兵时,由皇帝亲临指派大将率兵。秦朝以铜虎符发兵,虎符剖半,右半由皇帝掌握,左半在领兵者之手,左右合符,才能调动军队。所以秦朝时的太尉,实际上没有发挥什么特别的作用,只是在平时对军队进行管理和操练。
御史大夫相当于副丞相,有权监察百官,并随时向皇帝禀奏、进谏,参与机要,其权势绝无超越皇权之虞。凡丞相有权处理之事,御史大夫均可以过问,而御史大夫所行之权,则丞相不一定有。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之间互不统属,都对皇帝负责,最后决断只能归皇帝。


郡县制:

郡县制是继中国古代宗法分封制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它形成于战国时期,郡县都属于国君。但战国时期各国领土只有一部分是郡县的辖地,另一部分则是封君的封邑。秦朝废除封邑制,将郡县制普遍推行于全国。郡之长官为守,县之长官为令、长。郡守的职责是掌管一郡的民政和军事,令、长的职责是掌管一县的治安、刑讼及赋敛徭役等事务。
郡县制确立后,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来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有过者轻则贬秩,重则罢官、服刑。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监督,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基层,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郡县制代替分封制,也就是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干强枝弱的中央集权制,为后来两千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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