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学能 2017-03-18 13:04
水泥行业如何绿色转型?有的企业宣称生态,有的标榜绿色、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美名。
早在2002年,日本宣称其所谓的生态水泥研发成功,仅凭生态两字就赚足了中国水泥界的眼球。之后人们才逐渐发现,这种水泥其实与生态并无多大关系,冠以生态只是作为商品命名的一个噱头而已。
然而生态水泥这一称谓的输入,却在国内产生了一些副作用。首先国内效仿者众;其次是给我国环保领域造成了一个错觉,以为日本已解决了垃圾发电厂产生飞灰的二次污染难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城市垃圾综合处置技术路线的多元化发展。
日本何以研发生态水泥?
日、德两国在垃圾处理方面有路径偏差,德国看待垃圾焚烧发电更谨慎,采取水泥窑协同处置和垃圾发电两条途径并行的方针;日本为解决垃圾焚烧飞灰污染,不得不利用水泥窑再处理,不得不起个好名字掩饰决策失误
为吸取日本垃圾焚烧发电厂飞灰二次污染的沉痛教训,笔者对日本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深入调研,发现日本之所以研发生态水泥有着鲜为人知的真实原因。
上世纪80年代中期,欧洲和日本因土地资源紧缺,一直在寻求一种可以大幅减量城市垃圾的技术方式,促使垃圾焚烧发电厂应运而生。当时日本经济发展如日中天,拥有大量资金,他们以为垃圾发电是解决垃圾处置问题的最佳途径。于是两年内日本在全国新建了2000多台垃圾焚烧炉,将全国每年约5000多万吨生活垃圾减量为约350万吨垃圾飞灰,然后将其深度防渗填埋,同时每年还能回收电量约175亿度。应该说这个设想看起来还不错。
相对而言,当时的德国对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发展就比较冷静谨慎,考虑较为深远。因为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环保难度大,投资高,垃圾焚烧炉还有5%~10%的飞灰产出,深度填埋既费钱又占地,长远考虑还有渗漏隐患。而利用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比较彻底干净,没有二次污染,在经济、环境安全、替代水泥窑用煤和节省土地等方面均具有较大优势与潜力。所以在焚烧处置垃圾方面,德国始终采取水泥窑协同处置和垃圾发电两条途径并行的方针。其他许多发达国家也都是这样双管齐下的。
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日本一处垃圾飞灰填埋场发生了泄漏事故,渗漏液中高浓度的氯苯、汞等重金属污染物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从而促使日本各界反省检讨,开始寻求可以消纳垃圾飞灰的办法。否则每年350万吨高毒飞灰深埋仍须不断增加占地,随着时间的累积将加大渗漏风险,所以必须尽快解决这一隐患。
经过3年的紧急研究试验,日本终于设法将垃圾飞灰采用繁杂的浸洗、烘干、均化等工序,去除其中绝大部分有毒成分后,最后还是回到水泥窑用作粘土质原料予以消纳掉。因为这套浸洗系统很复杂,浸洗液还须再处理,运转费用高,因而消纳垃圾飞灰生产出的水泥,其基建投资和生产成本约为正常水泥厂的2~3倍。而且这种水泥的各项性能指标并不能完全符合日本现行OPC水泥JIS-R-5210国家标准,只能属于另外一种类型的水泥。所以必须另行命名,另制定国标。
为了从心理上安抚,弥补当初匆忙新建大批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失策,打出一个华丽的招牌借以自我安慰,日本就将这种水泥命名为生态水泥。2002年~2004年,日本工业标准委员会相继颁布了生态水泥标准JIS-R-5214,生态水泥用于预拌混凝土的标准JIS-A- 5308,以及生态水泥用于预浇注混凝土制品的标准JIS-A-5364,还有生态水泥厂的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一系列有关规范与法规。
日本生态水泥的教训
生态水泥之说是日本对城市垃圾处置技术路线抉择重大失策的一种弥补;中国企业应学习发达国家的法规准则和商业道德
日本第一座生态水泥厂2001年4月在千叶县投产,每年消纳垃圾飞灰残渣6.2万吨和工业废弃物3万吨,生态水泥最大产能11万吨。至2006年相继又新建了4座生态水泥厂,每年消纳垃圾飞灰残渣总量约45万吨,生态水泥总产能75万吨。因成本太高,事实上并不能解决面临的问题。所以2006年以后日本不再新建生态水泥厂。只能歧途知返,开始逐步关闭一些垃圾焚烧发电厂,把相应数量的垃圾转移到水泥厂去焚烧消纳干净。日本的这个教训我们应该引以为戒。
笔者认为,日本生态水泥的出现是在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并不是积极主动的创新之举。这是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日本城市垃圾处置技术路线抉择中的重大失策而酿成的苦果。虽然日本已经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吃足了苦头,但时至今日他们在世人面前对生态水泥的推介仍然很不科学,完全视受众的不同而随机应变。
例如当他们认为你已经看穿其生态水泥的苦衷时,他们就会稍加承认这里有些教训;反之当他们认为你还不知生态水泥底细时,他们就会向你着重介绍其经验与创新。一般情况下,他们对欧美人士常采取前者,对发展中国家人士则采取后者。
笔者的亲身经历可以证明这一点,当我身处丹麦史密斯公司代表团时,听到了教训这类的说法,但当我身处中国代表团时,却又听到了创新之类的说辞。这种情况应引起我国水泥界和环保界的明察思考。
应该指出,日本生态水泥的命名虽然有隐情,但是其整个过程都是经过国家级的申报审批程序依法进行的,是典型的国家行为。任何商家或企业都不准许自我胡乱吹嘘,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这与我国那种谁都可以擅自给产品加上各种华丽词藻的乱象形成强烈反差。这正是我国应向发达国家学习的法规准则和商业道德。
高毒性飞灰如何处置?
给予水泥窑适当空间参与解决垃圾围城
据悉,我国现有垃圾焚烧发电厂已超过160家,粗略估计每年焚烧垃圾近3000万吨,产生垃圾飞灰多达300万吨以上(含垃圾焚烧炉的补燃煤的灰分)。这些高毒性的飞灰如何处置?其中防渗深埋、一般填埋、随意抛弃的各占多少比例?当前,各级相关主管部门监管仍比较模糊,盲区误区不少,各种隐患令人堪忧。
笔者并非反对垃圾焚烧发电,只是认为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各种可燃废弃物(包括城市垃圾和市政污泥等)是经济安全高效的技术途径之一,希望政府主管部门予以足够重视和引导,相应的政策驱动是关键。建议国家对城市垃圾的处置有一个全面综合的权衡与决策,革新政策引导方向,打破垃圾垄断的既得利益链,为水泥窑创造适当的发展空间,综合性、多元化地解决垃圾围城的严峻形势,保护民众的长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