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学能 2016-04-17 09:37
宗法制定义:
是与分封制互为表里的具有政治性质的一种权力继承制度。是用规定宗族内嫡庶系统的办法,来确立和巩固父系家长在本宗族中的地位,最终以保证王权的稳定。
宗法制特点:
嫡长子继承制,利用父系关系的亲疏来决定土地、财产和政治地位的分配与继承。把血缘纽带同政治关系结合起来,“家”和“国”密切结合。
分封制与宗法制的联系:
(1)宗法制和分封制一起,构成了夏商周时期的政治制度的主体,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宗法制与分封制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分封制是宗法制在政治上的体现,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内核和纽带,它维系了分封制,维护贵族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它们体现了西周政治制度等级森严、政治与血缘结合的鲜明特点。
分封制与宗法制的基本原则:
第一,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第二,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大宗保护小宗,调解小宗之间的纠纷;
第三,既是家族组织,又是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对周天子负责。
宗法制:
(1)目的:
巩固分封制形成的统治秩序,解决贵族之间在权力、财产和土地继承上的矛盾。
(2)最大的特点(核心):
嫡长子继承制。
(3)内容:
①宗法是周人把血缘纽带同政治关系结合起来的一种措施;
②宗法制确立了严格的大宗、小宗体系;
③大宗与小宗的关系是相对的;
④大宗与小宗的关系不仅是家族等级关系,也是政治隶属关系。
(4)作用:
保证了各级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
(5)评价:
①通过血缘的亲疏,确立起一整套土地、财产和政治地位的分配与继承制度,保障各级贵族能够享受“世卿世禄”的特权;宗法关系有利于凝聚宗族,防止内部纷争,强化王权,把“国”和“家”密切地结合在一起。
②宗法血缘关系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中央与地方的隶属关系,血缘关系经几代后就会逐渐疏远,封国的实力一旦强大起来,中央的控制效果必然减弱。
分封制与宗法制示意图:
盘庚迁殷原因:
①人类刚刚迈过石器时代,进入青铜器时代,此时征服自然的能力还比较小。一旦发生天灾,轻则生活环境毁坏殆尽,重则整个群体就此灭亡。正因为如此,那时的国家经常为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所逼迫,四处迁徙,黄河下游常常闹水灾,这是商朝多次迁都的原因之一。
②连绵不断的政治动乱,大大削弱了商王朝的统治,“九世之乱”后,出现了“诸侯莫朝”的局面,商王朝陷于内外交困的危机之中。盘庚当政后,为了扭转动乱局面,于公元前1300年,不顾旧贵族的反对,毅然将都城由奄(今山东曲阜)迁于殷(今河南安阳小屯)。
③盘庚是个能干的君主,他深知都城位置的重要性,因此即位以后就下决心要选一个合适的地方,再次迁都,以保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使人民的生活安定,实现商朝的长治久安。
盘庚迁殷意义:
盘庚迁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是商代历史的一个巨大的转折点,扭转了商王朝的颓势,从此商王朝结束了“荡析离居”、“不常厥邑”的动荡岁月,迎来了它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辉煌灿烂的新时期。殷都在武王灭纣以后遭到破坏,历尽沧桑,变成废墟,称殷墟。考古工作者在这里发掘出11座商王大墓,出土了大量的甲骨文片和各种精美的青铜器、玉器、骨角器,反映了商朝的历史文化状况。
内外服制度含义:
商朝的主要政治制度是内服与外服制度。内服是王畿,即商王直接统治的地区,外服则是附属国管辖的地区。商王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支配内服与外服的实际权力。商王经常与附属国处于战争状态。
内服官中分外廷政务官和内廷事务官。最高地政务官,是协助商王决策地相,又称阿、保、尹。王朝高级官吏统称卿士。三公,则是因人而设地一种尊贵职称、并不常设。另外有:掌占卜、祭祀、记载地史,掌占卜的卜、掌祈祷鬼神的祝,掌记载和保管典籍的作册(又称守藏史、内史),武官之长的师长,乐工之长的太师、少师。内廷事务官是专为王室服务的官员,主要是总管的宰和亲信的臣。臣管理王室各项具体事务,有百工之长的司工,掌粮食收藏的啬,掌畜牧的牧正,掌狩猎的兽正,掌酒的酒正,掌王车的车正,为商王御车的服(又称仆、御),侍卫武官亚,卫士亚旅,掌教育贵族子弟的国老,掌外地籍田的畋老。
外服官主要有方国首领的侯、伯,有为王朝服役的男、有守卫边境的卫。
“外服制度”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不同:
二者有类似之处,但又有所不同。臣服于商族的部族,大都是迫于武力征服才承认商王的中心地位。臣服只是在商王强大的军事征服下才结成的一种臣属关系,接受封号,表示对商王承担义务,商王则承认附属国所拥有的土地和臣民。这种臣服关系的维持,是以中央力量的强弱为转移的。殷商一代五次治乱周期的出现,就反映了这种臣服关系的演变。
内服与外服制度:
内服是商人本族的活动区域,外服是商族以外的附属国,商王通过两种不同的管理制度来处理本族和臣服的外族的事务。由此,商王控制着联盟的实际权力,与各附属国形成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尚书·酒诰》在追述商朝的制度时说:“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君)。”这里的“内服”和“外服”就是对应于商朝国土上的中央与地方这两个不同地区来说的。地方上的附属国存有很大的自主权,但对商王有义务关系。《周礼·秋官》“邦畿方千里,其外方五百里,谓之侯服,岁壹见,其贡祀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男服,三岁壹见,其贡器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采服,四岁壹见,其贡服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卫服,五岁壹见,其贡材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要服,六岁壹见,其贡货物;九州之外谓之番国,世壹见,各以其所贵宝为挚。”
中央政权与各附属国联系:
商王对参加联盟的附属国的控制力是有限的。中央政权与各附属国之间保持较为松散的联系,各附属国基本保持原有的社会结构,除对商承担应尽的义务外,有很大的自主权。有的附属国还经常与商处于战争状态。
内外服关系示意图:
礼乐制度:
1、目的:为了维护分封制和宗法制,西周制定了各种礼乐制度。
2、含义:礼乐制度就是对统治阶级日常的政治、社会活动,制定一些规则和仪式.并配有特定的音乐。不同等级的贵族要行不同的礼仪。
3、作用:周礼成为维护等级制度、防止赞曰越行为的工具,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
分封制、宗法制、礼乐制的关系:
(1)分封制是宗法制的政治体现。周天子以嫡长子世袭,其余诸子由周天子将土地、庶民和奴隶分封给他们,成为诸侯。在诸侯领地内,诸侯仍由嫡长子继承,其余诸子接受分封,成为卿大大。卿大夫再依次分封。这样层层分封下去,形成森严的等级制度。
(2)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内核纽带。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防止贵族之间因为权力的继承问题发生纷争,维护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从而维护了政治统治的稳定。总之,分封制与宗法制是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的关系。
(3)西周的礼乐制是保证分封制、宗法制稳定推行的工具。
“礼”和“乐”:
“礼”:构成了西周文化的主构架,有利于维护政治安定、保证社会和谐,是处理人际关系的规范。
“乐”:是辅与“礼”的,以其艺术美,使得讲究等级规范、形式森严的“礼”具有征服人心的感染力。
“礼”、“乐”是当时文明创造中最为高贵、典雅、精致的内容具有深厚的内涵、久远的影响,是维护等级制度的工具。
制定目的:
礼乐制度是周代建国初期由周公制定的,其目的之一是为巩固等级制社会,其次也是吸取商代灭亡的教训,反对“淫乐”,采取“节乐”措施。礼乐制的实施巩固了奴隶主阶级的社会地位,促进了音乐的发展。但它又使乐成了礼的附庸,使音乐成为以礼为中心的模式音乐,并逐渐趋于僵化。统治阶级为了推行“统治”制定了一整套十分烦琐的礼仪和与之相配合的音乐。
不同场合,不同身份的人,不但礼仪有别,所用的音乐也不一样。如祀天神,“乃奏黄钟,歌大吕,舞《云门》”;祭地示,“乃奏太簇,歌应钟,舞《咸池》”。(《周礼·春宫》)两君相见,例用大雅《文王》;诸侯设宴招待他国使臣则用小雅《鹿鸣》、《四杜》、《皇皇者华》、(《左传·襄公四年》)。又如天子祭祖用《雍颂》,士大夫则不能用。
关于乐队和歌舞队的编制,也有严格规定。乐队的规定是:“王宫县”,即排列成东西南北四面;“诸侯轩县”,排列三面;“大夫判县”,排列两面;“士特县”,只排列一面。歌舞队的规定是:天子用六十四人,列成八行,称为“八佾”;诸侯用三十六人,列成六行,称为“六佾”;卿大夫用十六人,列成四行,称为“四佾”;士用四人,列成二行,称为“二佾”;(《周礼·春宫》及注);等等。
总之,所有这些关于礼乐的规定,都是为了加强人们的等级观念,最后达到巩固其统治的政治目的。要顺利地推行礼乐制度,必须加强有关礼乐方面的教育,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周王朝设置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礼乐机构——春宫。
职位分配:
春宫中有大司乐、乐师、大师等乐官,乐工1400多人,分别负责音乐教育、传授乐艺、表演和其他音乐事务。他们大多数是受过严格专业训练的音乐家,有明细分工,各司其职。《周礼.春宫》中明确记载了最高乐宫大司乐的职务要求:“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晋”。教学科目主要有乐德、乐语、乐舞(大舞)和小舞四种。由于结合礼教,内容都含有伦理道德观念。在春宫中还有小师、磬师、钟师、笙师、?师等传授器乐技艺。周代如此重视音乐教育,无疑会对音乐文化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而各种相关的措施也推动和保证了音乐的发展,从而使周代宫廷音乐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但另一方面,由于过分强调其配合礼教的作用,也给于音乐以很大的束缚,而不能很好发挥其艺术特征,以至到春秋后期,随着新思潮的兴起和民间乐的发展这种典礼音乐便日益衰颓不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