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学能 2015-12-13 17:19
契丹族的兴起:
我国北方古老的少数民族秦汉时属东胡族系,是鲜卑族的一支原来居住在辽河上游一带,过着游牧和渔猎的生活。北魏时期自称契丹,有八个部。唐初,契丹归附唐朝,同中原地区往来密切,互相交换物产。唐朝末年,契丹势力不断发展,日益强大。
陈桥兵变:
又称陈桥驿兵变,是中国历史上一宗发生在公元960年的军事政变。后周禁卫军效仿950年军士拥立郭威登基称帝的澶州兵变,于陈桥驿(今河南封丘东南陈桥镇)造反,并拥戴赵匡胤为皇帝,此次兵变最后导致了后周帝国的灭亡和宋帝国的建立,某程度上亦标志着五代十国时代开始迈入新时代。
契丹政权统治特点:
汉化政策
经济上:提倡农业;
文化上:接受封建文化创造契丹文字;
政治上:蕃汉分治。
契丹的生活方式变化的原因:
契丹族从游牧发展为农耕,这是历史的进步。唐朝以来,契丹和汉族的经济、文化联系日益密切,尤其是唐末,北方汉人纷纷避乱出长城,契丹贵族也乘机南下俘掠人口,因此契丹境内汉人越来越多。这些汉人带去了中原先进的生产技术。
契丹国政权建立:
1、条件:
①各部统一;
②提倡农业;
③接受封建文化。另外还有当时中原地区正处在分裂割据的状态,没有强有力的政权有效地管辖该地区。
2、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契丹各部的统一。
3、建立:
时间(916年)、人物(耶律阿保机)、都城(上京)。
4、建立的影响:
契丹政权的建立加速了契丹社会的进步。契丹国控制着中国北部广大的汉族人聚居区,政权建立后,进一步接受中原先进文化,加快了契丹的封建化进程。
蕃汉分治:
1、内容:
辽政府设置北面官和南面官的双轨统治机构。南面官照“汉制”(唐朝的制度)统治汉人及渤海人,杂用汉族地主知识分子和契丹贵族;北面官以“国制”(辽朝的制度)统治契丹人和其他少数民族,机构比较简单,是根据契丹部落的传统建立起来的,一律任用契丹贵族。
2、特点:
“因地制宜、因俗而治”,是一种民族分治。
3、原因:
南北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不同;契丹统治者一时不能适应封建文明作用:这种承认汉法、设立南面官的做法,实际上是对汉族地区先进封建文明的肯定和保护,同时也促进了契丹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有利于民族融合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在少数民族区域实行旧制则不利社会进步。燕蓟之民忘“南顾之心” 。
4、实质:
仍然是阶级统治。
契丹的起源:
契丹属东胡族系,是鲜卑族的一支。公元344年(东晋康帝建元二年),从鲜卑族中分离出来,自号“契丹”,游牧于潢水(今西拉木伦河)及土河(今老哈河)流域一带。《契丹国志》卷一《初兴始末》中记载:“昔相传有男子乘白马浮土河而下,复有一妇人乘小车驾灰色之牛浮潢河而下,遇于木叶山,顾河流之水,与为夫妇,此其始祖也。是生八子,各居分地,号曰八部落。”契丹最初只是一个包括“白马”和“青牛”两个氏族的小部落,后来子孙繁衍,族众兴盛,逐渐发展为八个氏族,后又发展为八个部落。契丹人非常重视这个传说,辽太祖耶律阿保机在木叶山建造了始祖庙,他们每次发动战争,都要先在这里祭祀。契丹始祖生八子,并分为八部的传说,是契丹进入父系氏族公社时期历史的反映。
蕃汉分治制度:
《辽史》记载:辽朝“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意思是用辽国固有的制度管理契丹人,用汉族的制度管理汉人。
这里的“国制”是指辽国固有的制度,它包括政治、经济等各方面。《辽史·食货志》上说:“契丹旧俗,其富以马,其强以兵,马逐水草,人食酪;挽弓射猎,以给日用,粮饷刍,尽赖于此矣。”契丹是个游牧民族,他们随季节逐水草而居,经营畜牧业,居无常处,以毡帐为室。虽然以畜牧业为主,但渔猎在社会经济中仍占一定的地位。至阻午可汗时,农业及纺织、冶铁、煮盐等手工业也发展起来,逐渐摆脱“草居野处,无有定所”的大范围移动的游牧生活,转向“分营置部”的较小范围的游牧生活。所谓“分营置部”,就是把原来适应于在较大范围移动的“营”改为适应于较小范围移动的“部”,而各“部”又都划分一定的土地作为自己“部”内的疆界。这时的“部”是与土地相结合的、占有一定地区的一个畜牧业和农业生产单位,同时也是按照氏族和部落组织起来的一个军事单位,既是一个村社,又是一个军事基地。“部”内的氏族成员,一方面是自由的农牧民,同时又是战士。《辽史·兵卫志》及《营卫志》上说,“凡民(男子)十五以上、五十以下,隶兵籍”,有事则以攻战为务,闲暇则畋渔为生。这种生产与军事二重体制的组织,在中国古代北方游牧民族中,都是常见的。
辽王朝共有五个京城:上京临潢府(今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南波罗城)、中京大定府(今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西南大明城)、东京辽阳府(今辽宁辽阳)、南京幽州府(今北京)、西京大同府(今山西大同)。但政治中心不完全在京城,有时也在夏捺钵和冬捺钵。所谓捺钵,即“住坐处”或“行在”的意思。夏捺钵和冬捺钵是指辽朝皇帝每年夏、冬两次出巡、游猎时,在行在处所召开会议及处理政务。每次会议完毕,皇帝拔牙帐起行,至春水或秋山(行猎及避暑寒之处)地点,契丹族全体官员及一部分汉官扈从随行,大部分汉官则返回中京居守,处理汉人事务。
幽云十六州对契丹发展的影响:
幽云十六州是后唐的石敬瑭割给契丹的。后唐明宗死后,石敬瑭企图夺取帝位。为了乞求契丹支持,石敬瑭竟向小自己十几岁的耶律德光上表,尊耶律德光为父皇帝,自称儿臣,还答应在灭唐之后,把幽云十六州割给契丹。936年,石敬瑭在契丹的帮助下,打败后唐。耶律德光册封石敬瑭为“大晋皇帝”。石敬瑭则把幽(今北京)、顺(今北京顺义)、儒(今北京延庆)、檀(今北京密云)、蓟(今河北蓟县)、涿(今河北州)、瀛(今河北河间)、莫(今河北任丘北)、新(今河北鹿)、妫(今河北怀来)、武(今河北宣化)、蔚(今河北蔚县)、应(今山西应县)、寰(今山西朔州东)、朔(今山西朔州)、云(今山西大同)各州,大致是今北京市和河北北部、山西北部的大片土地割让给契丹。当时的契丹,正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自得到幽云十六州以后,契丹历史进入一个新阶段。契丹占幽云后,紧接着攻灭“渤海”政权,吞并渤海地区(今牡丹江上游一带),再次扩展疆域,使统治区内增加了具有封建传统的广大农耕土地和众多农业人口。这对契丹社会的进一步封建化,不能不发生重大影响。这种影响,首先反映在会同元年(938)的调整政府机构和改变统治的方针政策上。《辽史·百官制》说:太宗既得燕云十六州,乃采用唐制,复设南面、三省、六部、台、院、寺、监、诸卫、东宫等官职,这表明契丹“诚有志帝王之盛制”,并以此招徕中原汉族人去为它效力。
辽政府对燕云地区的农民所实行的剥削方法,是一种封建性的租税制度。租税收入激起契丹统治者对农业的兴趣,故朝廷一再下令保护农业。其中,以圣宗统和十八年(1000)在燕云地区实行两税法最为典型。《宣府镇志》载,是年诏:“北地节候颇晚,宜从后唐旧制:大小麦、豌豆,六月十日起征,至九月纳足;正税、匹棉钱、榷钱等,六月二十日起征,十月纳足。”这种两税法,是地道的封建租税制。通过皇帝和朝廷的种种措施,燕云地区的封建体制逐渐推动辽王朝所辖各地区的全面封建化,由上而下地促进封建因素的增长。到10世纪末11世纪前半叶,辽王朝已逐渐变成了一个封建王朝。在契丹社会,虽然奴隶制残余仍严重地存在,但从它的基本面貌来说,封建制度已经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