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学能 2018-12-23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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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子学院收费标准第二十四条我校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均按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等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由财务处根据鲁政办[2008]65号文件规定,按月计算退还剩余学费、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山东女子学院奖励资助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学生表现,每学年进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四个奖项的评审及发放工作,获奖学生的比例为在校生的14%,奖励金额每学年分别为8000元、5000元、3000元和6000元。
此外,还进一步采取其他多种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1、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奖励学生的比例为在校生的20%。奖学金分三等:一等1000元/学年,二等400元/学年,三等200元/学年。另外,单独设立进步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突出进步者。
2、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贫困的学生通过劳动获得报酬。
3、对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与规定帮助其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学年最高可贷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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