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学能 2014-05-17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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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代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国家对它的领空行使完全的管辖与控制,国家有权禁止外国飞机进入领空或在一定条件下准许外国飞机通过。这就是国家领空主权说的基木内容。由于这一学说符合国家的经济利益与安全的要求,因而普遍得到国际公约、多边专约以及各国立法的确认,它已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原则,并成为制定各类航空公约的基础和前提。但对于空间的具体高度,目前尚缺乏明确的规定。根据一般惯例,空气空间的国家主权则是各国共同公认的。
对于如何划定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目前有儿种不同的主张:有的主张以飞机依靠大气可以飞行的高度,作为国家领空主权的限度,一般30-x40公里。有的主张以大气层的最高限度为国家领空的限度,高度为16000公里:有人主张以人造卫星不依靠大气可以运行的最低限度为国家领空的限度,高度为100-110公里,有人主张以同步轨道为国家领空的限度,约3.6万公里。多数学者认为:国家主权一般应限于空气空间,而对外层空间不拥有主权。联合国的宣言和决议,也确认外层空间不属于国家领空主权的范围,而应当用于和平的目的及供作自由探测使用。我国的领空也据此确定。
对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和属性问题,目前也有多种主张:有完全自由论,有有条件自由论,有海洋比拟论,有有限制的国家主权论,有国家主权论。由于国家领空主权论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符合国家的经济利益与安全要求,因而得到了国际公约、双边及多边条约和各国立法的普遍公认。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一般认为不属于国家领土主权的范田,但认为外层空间并不是无主之物,而是属于全体人类的共有财产,具有“非交易物”的性质,任何国家不得垄断、独占,更无权交换、转让、买卖或租借。在许多国际性条约中,都强调了外层空间不得进行军事活动的原则。另外还规定了其它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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